備注:
1、居民用水階梯水價、垃圾處理費、水資源費 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;污水處理費價格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。
2、 違約金的收取規定及標準:根據《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》相關規定,用戶應當依法按照《供用水合同》約定交納水費。逾期不繳納的,供水企業應當催收,并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用戶按日加收應繳水費0.5%的違約金,自催繳之日起15日內仍不繳納的,供水企業可以對其暫時停止供水,待交清水費后恢復供水,恢復供水費用由用戶負責,價格按水表拆裝收費標準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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